金华市“金贸信融”融资业务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1233070005689148X7/2020-00632 发布机构: 市金融办
    文 号: 金商务发〔2020〕32号 公开日期: 2020-04-23 17:22
    登记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金华市“金贸信融”融资业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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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和金华市稳外贸关政策要求,助力我市构建“外贸+信用+金融”的经营环境,着力缓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着力帮助外贸企业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全球影响,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浙江信保制定金贸信融(金华外贸信保融资)融资业务实施方案,建议如下:

    一、基本原则:

    金贸信融遵循市场化原则,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杠杆,通过银行增信信用保险、风险补偿等手段,调动银行贷款积极性,帮助我市中小外贸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金贸信融以营利为目的,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可承担合理损失,最大限度放大财政资金效用。

    二、运行方式:

    (一)金贸信融轮运行期限为三年,通过“政策+银行授信+政策性融资担保方式,使外贸企业的出口应收账款在已获得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障的前提下,由银行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免抵押贷款。

    (二)为提高融资银行积极性,进一步降低银行融资风险,由市国控融资担保公司(下称“担保机构”)对融资银行因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无法补偿事项进行补充担保担保责任及相关事宜按双方事前所签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

    (三)申请金贸信融”的中小微外贸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金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连续2年有出口实绩,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下;

    3、信用资质能够通过承办银行及担保机构的相关审核。

    (四)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遵循银行自愿总量控制”原则,确定若干家具有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优势的承办银行作为试点。其中,承办银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金贸信融”设立专门信贷产品,或承办银行已有成熟的出口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产品,单独发放,独立核算或标识;

    2、其专门信贷产品必须有明确的企业准入条件和业务审核时限,提倡采取“池融资”模式提高融资效率

    3、承办银行为企业提供无需保证金和抵押物的信用贷款;

    4、办银行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小微企业流动贷款利率

    5、专门信贷产品须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对贷款不良率的容忍标准高于本行同类贷款平均水平;人行或银保监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执行。

    6、具有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专业能力和专门团队,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五)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资质审核原则上参考银行审核要求,以批量简化原则提高审核效率,原则上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担保机构的担保年化费率不高于1%。

    (六)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信保”)为“金贸信融”融资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日常服务工作由浙江信保金华办事处具体对接。

    (七)市商务局负责政策的制定、完善和推广;市财政局负责政策有关专项资金的安排;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信贷和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落实。

    三、贷款流程

    (一)浙江信保对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风险保障,并提供信用增级,便利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向承办银行提供企业保单信息、买方信息等风险信息,便利承办银行管控贷款风险。

    (二)鼓励承办银行向企业发放出口信项下应收账款贸易融资,中小微外贸企业申请金贸信融”贸易融资的流程如下:

    1、中小微外贸企业向浙江信保金华办事处提交投保申请,经审核并授信通过后,获得浙江信保出具的保单

    2、中小微外贸企业向承办银行提出金贸信融”融资申请,并向承办银行提供包括保单在内的有关材料,承银行审核授信并要求担保机构提供补充担保;

    3、承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融资审核通过后,中小微外贸企业、浙江信保和承办银行签署方协议;中小微外贸企业、承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署有关协

    4、中小微外贸企业自行缴纳投保和融资产生的保费和利息,以因补充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费

    5、承办银行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金贸信融审核并向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以及相关资料;

    6、担保机构以优先受理的原则,对金贸信融业务进行审核,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给予银行答复;

    7、银行收到担保机构“同意担保”的答复后进行放款。

    四、补偿机制

    (一)承办银行为符合金贸信融”扶持条件的企业提供的贷款发生损失的,贷款利息损失由承办银行自行承担。贷款本金损失,承办银行通过以下方式获得风险补偿:

    1、对于在金贸信融”发生融资企业到期无法归还时,承办银行需及时向浙江信保金华办事处提交索赔申请,要求融资企业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贸易单据,以便浙江信保介入海外查勘定损,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准备启动担保代偿程序。

     2、浙江信保应在受理索赔申请后,在贸易真实和债权金额确定的前提下,1.5个月内予以定损核赔,对于属于出口信用保险责任项下的应收账款赔款,根据《三方协议》由浙江信保直接赔付给承办银行。

    3、对属于出口信用保险责任外无法核赔的,由担保机构代偿银行贷款本金损失,具体代偿细节按双方事前签署的合作协议为准

    4、每年度市财政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因浙江信除外责任无法核赔导致代偿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

    (二)无论贷款是否已经由金贸信融补偿,对于金贸信融项下贷款的损失,承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有责任依据与贷款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追讨;如贷款企业破产或解散,承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配合进行债权登记,尽力减少损失。

    五、监督考核

    (一)承办银行应充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放松对贷款的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将贷款用于真实生产经营。发生贷款损失,应积极损,不得放任损失扩大。

    (二)执行年度末,商务局、市财政市金融办组成考核小组对承办银行年度内金贸信融下贷款产品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包括贷款规模、企业占比、日常管理、企业满意度及其他指标。

    (三)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承办银行如未达到一定的贷款规模,考核小组有权要求银行改进。

    (四)根据需要考核小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办理金贸信融的出口企业和承办银行相关业务进行审计。一旦发现出口企业和承办银行存在弄虚作假、冒领资金、未充分履行追偿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等问题,应立即终止出口企业和承办银行“金贸信融”办理资格,要求出口企业和承办银行返还违规求偿的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