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办在前期征集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有关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了《金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及《金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期: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9日。如有问题,请在2021年8月11日前反馈我办。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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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金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金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附件1
金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改革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增强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能力,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全市统筹推进、聚集支小支农的原则,以业务规模增、放大倍数高、担保费率低、风险管控好、服务质效优、人才队伍强为目标,全面系统深化担保机构改革,构建以市级担保机构为核心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至2023年底,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120亿元以上,平均担保费率持续保持在1%以下,融资担保代偿率不高于5%。
二、改革举措
(一)推动优化整合
2021年底前,市国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5亿元,其中市财政局出资15000万元,市金投集团出资5000万元,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分别出资5000万元。2021年末,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达到23.9亿元,担保余额达到45亿元以上。
2022年底前,争取省担股权投资,构建以市级担保机构为核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兰溪、永康、武义、浦江、磐安等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采用股权划转或注资参股市级担保机构两种方式实现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一体化。股权划转不保留县级担保机构,采用出资单位(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政府授权的国企)收回注册资本转投市级担保机构,原机构转为市级机构的分公司;注资参股可保留县级担保机构,采用出资单位(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政府授权的国企)注资参股市级担保机构,由市级担保机构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方式,各县(市)注资参股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26个加快发展县不低于2000万元。到2022年末,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达到24.9亿元,年未担保余额达到70亿元以上。
到2023年,通过互相参股方式(即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政府授权的国企出资参股市级担保机构,市级担保机构以相同的金额参股返投)实现义乌、东阳两地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县资源优化统筹。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末担保余额达到120亿元以上。
(二)理顺机构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监管的要求,由市财政局对市级担保机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委托市金投集团对市级担保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市金融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三)深化银担合作
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银行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20%),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提供免收保证金、代偿宽限期不少于30天、代偿范围仅限于本金及正常利息、用足国家政策允许的放大倍数等政策支持;推动银行创新信贷产品,优化审贷流程,提高审批、发放效率;推动银行加大贷款率优惠力度;推动银担共同建立完善担保业务风险管控机制,探索创新批量化业务模式,扩大融资担保服务覆盖面;加强对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考核(监管)评价,将银担合作情况作为金融机构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监管评价的考核指标,并作为各级政府公款竞争性存放考量因素。
(四)完善配套支持制度。
一是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大于8倍时应及时进行资本补充,增资的比例不低于原注册资本的15%;二是落实风险补偿机制,按照当年发生代偿担保总额的40%给予风险补偿;三是健全担保费补贴机制,各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当年担保业务余额的0.5%给予担保费补贴;四是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担保机构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岗位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五是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将担保机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与担保机构工作人员的薪酬挂钩。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
将原金华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金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市财政局、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为市级相关单位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各县(市、区)参照建立工作领导小组,推进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良性可持续发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尽职免责、资本金补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绩效评价“五大机制”。市级担保机构在各县(市)开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由各县(市)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五大机制”落实相应工作。市级担保机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在各县(市)开展的业务量原则上与出资金额相匹配,各县(市)结合当地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及时进行增资。
(三)强化考核评价
市领导小组按年度下达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市国资委对市金投集团的年度考核。财政局、金投集团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量、覆盖率、放大倍数、户数、担保费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为核心,联合相关部门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担保机构工作人员的薪酬挂钩。
附件2
金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体系,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责任主体
第一条 金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策指导、修订与督查落实等工作。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落实资金保障。
第三条 各担保机构负责为辖内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完成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担保占比、担保费率和代偿率等控制指标,完善内部控制,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章 资本金补充机制
第四条 当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各级财政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增资的比例不低于原注册资本的15%。
第五条 获得资本金补充的担保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年末平均担保费率1%以下、融资担保代偿率不高于5%、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比例80%以上。
第六条 资本金补充程序如下:符合要求的担保机构于业务量放大倍数达到7倍时向属地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会商审核并通过后,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项目内容、补偿金额、联系方式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级财政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专用账户,担保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及股权变更备案。
第三章 风险补偿机制
第七条 按年对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发生代偿担保总额的40%。
第八条 获得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年末平均担保费率1%以下、融资担保代偿率不高于5%、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比例80%以上。
第九条 发生代偿担保总额以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确定无法收回部分为准(需提供司法文书或相关批文);若该损失在以后年度收回,则相应扣减或予以退回。
第十条 风险补偿程序如下:符合要求的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份向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会商并通过后,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项目内容、补偿金额、联系方式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专用账户。风险补偿金仅限用于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或拨备。
第四章 担保费补贴机制
第十一条 按年对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费补贴。原则上按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0.5%给予担保费补贴。
第十二条 获得担保费补贴的担保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当年末平均担保费率1%以下、融资担保代偿率不高于5%、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比例80%以上。
第十三条 担保费补贴程序如下:符合要求的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份向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会商并通过后,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项目内容、补偿金额、联系方式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专用账户。担保费补贴仅限用于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或拨备。
第五章 尽职免责机制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经过有关调查流程,认定担保机构及工作人员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岗位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浙金管〔2019〕56号)执行。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根据同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协调办理的相关担保业务,凭书面依据予以尽职免责。
第六章 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重点工作考核,主要考核在保余额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配套措施等。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量、覆盖率、放大倍数、户数、担保费率和风险控制水平等指标为核心,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担保机构工作人员的薪酬挂钩。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政府授权的国企(非县级担保机构)参股市级担保机构的,由各县级财政部门按实际业务量参照细则执行资本金补充、保费补助和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金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