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降低担保费率的实施细则
关于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降低担保费率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稳增长的工作要求,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原则,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推动融资担保降费,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安排
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对市区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新申请的银行贷款,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按0.6%的年化费率收取综合融资担保费。
二、实施主体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支持范围
1.在市本级注册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2.贷款资金仅限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包括支付员工工资),资金用途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均不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3.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保证合同且放款的业务适用本细则。
四、融资担保总额度要求
1.单个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申请的融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融资担保总额度是指在单个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融资担保的债权金额合计。单个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多笔融资担保的,融资担保额度需合并计算。
五、其他
1.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执行情况与年度绩效评价及奖补资金挂钩,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降费政策的落实。
2.各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照执行。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